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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雷士照明赔偿德豪润达逾770万

发布时间:2015-10-21 浏览:2185次 发布:中国照明灯具网
        近日,记者获悉,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状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落下帷幕。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在6月发出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根据浙江雷士照明向德豪润达支付货物欠款人民币770万元及利息,并解除双方协议,并支付德豪润达律师费120000元、差旅费5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71620元。就是说,浙江雷士照明需要支付789.8万元。
案情

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原告向被告供货并授权被告经销原告的相关照明产品。原告与被告(原名:杭州东灿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年《区域运营中心经销协议》,协议签署后,原、被告双方又签订《2014年度铺底销售协议》。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向被告供货,其中2014年1月份的供货金额为751077元,2月份的供货金额为943448元,3月份的供货金额为1966680元,4月份的供货金额为471106元,5月份的供货金额为2504732元,6月份的供货金额为7474292.8元,7月份的供货金额为2561378.10元。从2014年8月份至今,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的数量急剧下降。据了解,被告之前已在大量裁减员工。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总共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7701400元。综上,被告在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连续七个月的销售额都没有达到每月的销售任务,并且被告目前的资信及经营情况也明显下降。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往来账项对账函》证明截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701400元,该份《往来账项对账函》上被告盖上公章表示对欠款金额确认无误。查明,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告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还查明,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之前的企业名称为杭州东灿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判决
  一、确认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2014年《区域运营中心经销协议》和《2014年底铺底销售协议》已解除。
  二、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701400元和利息(以77014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0元及差旅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620元由被告浙江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WJC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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